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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等4部门《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<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>的通知》

作者:管理员 来源:本站 浏览数:39335 发布时间:2015/9/11 0:00:00

 

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

 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《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

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》的通知

各市人民检察院、住房城乡建设局、交通运输局、水利局:

 

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交通运输部、水利部

《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》

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转发给你们。各级人民检察院、住房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水利部门

要根据本地实际,密切协作配合,加大协调力度,确保把《通知》精神落到实处。

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水平,加强查询工作信息化建设,

实现便捷高效的预约查询、网上查询、批量查询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

水利部门和建设单位(业主单位)、招标人应当根据《通知》要求,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

和设备物资采购、企业资质审查和许可、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、评标专家入库审查、

招标代理机构选定、个人执业资格认定、重点工程劳动竞赛及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中,

针对涉及单位或者个人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,也可以要求涉及单位或者个人

自行向人民检察院查询并提交查询结果,查询结果和办理(处置)结论作为工作档案组成部分一并存档备查。

同时,应当依据招标投标管理和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办法,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,

根据项目管理和办理(受理)权限及时报送相应住房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水利主管部门,

并将办理(处置)结论按照规定时限反馈提供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。工作中的好经验、好做法,

要及时报送省检察院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交通运输厅、水利厅。

 

 

 

 

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


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


2015年8月20日

 

 

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5-07-13

 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,住房城乡建设厅,交通运输厅、水利厅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、

住房城乡建设局、交通运输局、水利局:

  为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,规范工程建设市场,促进公平竞争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、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》和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》

等规定的要求,最高人民检察院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交通运输部、水利部决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。

  一、要充分认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于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、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

  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,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经济活动实行规制,是打击商业贿赂行为、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、

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,也是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监管,规范招标投标活动,推动市场诚信建设,健全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,

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需要。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住房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水利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,提高认识,

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廉洁准入作为促进建设市场监管、减少腐败风险的重要措施,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,

积极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功能作用。

  二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内容和要求

  (一)开展查询的工作范围

  1.工程项目招投标;

  2.设备物资采购;

  3.建筑企业资质许可;

  4.个人执业资格认定;

  5.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;

  6.其他事项。

  其中,第1项应当针对投标单位、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,第2、3、5项

应当针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查询,第4项应当针对个人进行查询。

  (二)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

  根据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》确定。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、

裁定生效之日起,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。法律法规对查询期限有另行规定的除外。

  (三)查询方式和时限

  1.人民检察院根据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》的要求建立、

维护行贿犯罪档案库,提供查询服务。对有关部门、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查询申请,人民检察院

应当经审核后进行查询,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,并尽可能提供便利、快捷的服务.

  2.住房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水利等主管部门、建设单位(业主单位)、受委托的代理机构

在工程项目招标、设备物资采购过程中,可以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,

也可以要求参加工程项目投标、设备物资供应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向人们检察院查询并提交查询结果。

应以主管部门、建设单位(业主单位)、代理机构查询为主,以要求单位和个人查询为辅。

  住房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水利等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需要的,可以直接到人民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。

  3.一次查询涉及被查询单位、个人数量较多,可以由住房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水利等主管部门、

建设单位(业主单位)、代理机构向人民检察院集中进行批量查询。

  (四)结果处置

  住房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水利等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(业主单位)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

有关管理规定,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,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置:

  (1)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进入本地区、本行业建设市场;

  (2)取消投标资格;

  (3)从供应商目录中删除;

  (4)扣减信誉分;

  (5)不予(暂缓)许可;

  (6)责令停业整顿;

  (7)降低资质等级;

  (8)吊销资质证书;

  (9)其他处置。

  (五)应用情况反馈

  住房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水利等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(业主单位)应当将对经查询有行贿

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置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。

  三、加强领导,密切配合,共同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

  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,推行廉洁准入是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,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住房城乡建设、

交通运输、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,积极协作,有效配合,建立健全工作机制,

及时交流信息和沟通情况,协调研究解决问题。要加强正面宣传、推介,扩大查询工作的社会认知度

与影响力。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,保证查询工作顺利进行。要严格工作纪律,除规定用途之外,

不得将行贿犯罪档案信息用于查询事项之外的其他目的,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。

要根据实际情况,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工作内容、方式方法,完善工作措施,推进工作规范化、

常态化,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全面、深入进行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   最高人民检察院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住房城乡建设部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交通运输部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水利部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 2015年5月22日